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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特此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参保登记和异地就医中心

  2022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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