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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2     来源: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发改社会〔202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以下事项认真贯彻实施。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国家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国家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役军人事务部

  体 育 总 局

  2023年7月30日

  

    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pdf

    相关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答记者问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39773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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