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监人〔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月8日
相关链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cfg2/40089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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