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职健函〔2024〕1288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下载)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42 号)已不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我委拟将该文件予以废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可程序和技术评审严格按照《评审准则》执行。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OA邮箱或传真至0591-87855459。
联系人:许争鸣 联系电话:0591-87855459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407/t20240715_64835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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