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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一、制定背景

  山东是全国唯一60岁及以上老年人超2000万的省份,也是首批进入中度老龄化的省份,群众对安宁疗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为安宁疗护事业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宁疗护服务工作,提高安宁疗护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

  二、主要内容

  《规范(试行)》共包括5章17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明确了《规范(试行)》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宁疗护服务的定义、遵循原则等,医疗机构应遵循尊重、有利、不伤害、公平的医学伦理原则,通过多学科协作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及其近亲属提供安全、有效、舒适、经济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形式”部分:共2条,指出安宁疗护服务包括的门诊服务、住院服务、居家服务三种形式和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适宜开展的安宁疗护服务形式,明确了各种服务形式的服务内容,三种形式可随时转介,形成闭环管理及全程服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部分:共3条,提出组建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多学科团队,明确了核心团队和辅助团队成员职责。在全国首次将社会工作者纳入安宁疗护服务团队核心成员,使得安宁疗护服务更加人性化和全面化。

  第四章“服务流程”部分:共3条,明确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包括登记、确定服务形式、评估、制定诊疗计划、照护和转介。要求充分尊重患者及其近亲属意愿,提供便捷、高效且连贯的个性化安宁疗护就诊和转诊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3条,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宁疗护工作的指导,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以《规范(试行)》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安宁疗护服务全流程管理,对各个环节实行常态化监管,促进服务规范开展,建立本机构的安宁疗护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宁疗护定期指导评估、工作跟踪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409/t20240906_4758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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