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规〔2024〕9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局,省疾控中心,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有关规定,我委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闽卫法监〔2004〕128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程序(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21〕42号)等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图文版)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409/t20240906_65128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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