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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六)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的要求,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鼻内镜下鼻窦支架植入术”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表),试行期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二、附表所列新项目实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需要开展上述新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新项目试行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医保局进行价格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医保中心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按规定做好新项目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

  三、试行项目备案价格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的创新性和经济评价报告,对预期价格的具体构成、合理性等进行说明:

  (一)拟新增项目备案单价5000元以上的;

  (二)现有项目的加收事项,加收幅度超过100%且加价金额3000元以上的;

  (三)拟备案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价差幅度1倍以上、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的;

  (四)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备案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的;

  (五)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备案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的;

  (六)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备案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的;

  (七)国家及本市医保部门要求评价的其他情形。

  四、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要继续开展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保局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该项目自动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收费。

  附表:本市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六)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gov.cn/gsgg/20241106/34d2172f97a44a26be892a5dd9afed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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