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山东省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工作指引(2024年版)》
省疾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杰
近日,为规范我省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工作,加强接种单位管理,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工作指引(2024年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明确,“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制由各省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接种单位指定程序。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指定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对经综合评价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指定其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二是明确了接种单位备案程序。拟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对标建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疾控机构提交备案材料。疾控机构提出“建议予以/不予以备案”建议,报同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三是明确了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疾控(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疾控(监督)机构负责对免疫规划制度实施和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工作评价,对违反免疫规划制度、不规范开展接种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是明确了接种单位信息公开要求。明确市、县级疾控机构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和/或微信公众号主页面分类公开接种单位信息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三、有效期限
《山东省接种单位指定和备案工作指引(2024年版)》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411/t20241121_4772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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