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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      作者: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1-0015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1〕16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0号)的要求,现将本市开展随机抽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抽取

  (一)托幼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各区在本区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清单中的托幼机构中随机抽取,抽检数量不少于辖区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9〕18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校外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本区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底数(按教学点计),进行随机抽取(2019年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抽检对象的数量不少于辖区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执行。

  (四)抽检任务清单

  各区抽取形成本区托幼机构、校处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任务清单,并应当于7日内将抽检任务清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汇总本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任务清单,并抄送市教委。

  随机抽检任务清单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在现场抽检时发现抽检对象已经歇业、注销等原因无法完成检测任务的,要立即告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对该区抽检任务进行调整。

  二、抽检内容及参照技术标准(规范)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1)。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2)。

  (三)学校。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开展“双随机”抽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区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市抽检实施方案,以“双随机”方式组织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向各区卫生健康委下达抽检任务清单。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抽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区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实施具体抽检工作,将抽检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按要求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抽检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抽检结果,并会同区教育局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市教委负责提供本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底数(按教学点计),配合做好全市随机抽查工作,配合做好指导各区教育局督促不达标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落实整改。各区教育局积极参加区卫生健康委开展的现场抽检;督促辖区内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配合抽检工作,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并配合督促辖区不达标的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落实整改,改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

  (三)周密组织,确保抽检质量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本区的抽检工作计划,做好与区教育局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力量,落实抽检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抽检工作质量控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检任务。

  (四)认真总结,做好信息公开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总结和审核抽检结果,在与区教育局会商研判的基础上,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各区要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本区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4、5)及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同时报送电子版。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后,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全市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各区汇总表及工作总结书面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各区的抽检工作总结要包括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的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抽检结果情况分析(三类机构分别说明)、不达标单位的整改情况、区卫生健康委与区教育局沟通协调及抽检信息公布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工作建议及下一步打算等内容。

  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的抽检工作总结进行审核,及时向市教委通报全市抽检结果,并会商市教委做好全市抽检工作总结上报和抽检信息的公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白曙光,电话:23117910

  市教委联系人: 姜兴文 ,电话: 23116749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联系人:裘巍,电话:33976184

   

  附件:1.托幼机构采光和照明现场抽检记录表

        2.校外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现场抽检记录表

        3.托幼机构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一览表

        4.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一览表

             5.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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