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关于定期反馈检查检验结果自治区级互认机构及项目清单的通知》要求,由自治区超声诊断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及临床检验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对全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项目开展质量控制。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满足国家级和(或)自治区级质量评价指标的项目清单(见附件),清单所列机构及项目结果在全区医疗机构进行互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第一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进行互认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23〕373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进行互认工作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3〕818号)公布互认项目及清单同时废止。请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在互认项目检查单标注“自治区HR”,请各盟市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互认工作,并进一步推动盟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医学检验互认项目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超声检查互认项目清单
2024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zfxxgk/fdzzgknr/jgjs/202412/t20241217_2636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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