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规﹝2024﹞8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委直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开展我区基层卫生健康各类监测评价工作,确保评价严肃性、规范性,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健康专家的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9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开展我区基层卫生健康各类监测评价工作,确保评价严肃性、规范性,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健康专家的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作用,推动我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负责组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准入、审批、公布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下,为我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指导、绩效管理、评估评审等技术支持服务。 第四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应当热心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原则上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包括医疗、护理、药学、中医药、临床检验、影像、病理、精神卫生、公共卫生、卫生事业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综合管理等领域。 第七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公正; (二)医学院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专家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层以上职务; (三)熟悉本专业或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任务。 第八条 申请进入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申请表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 第九条 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专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予以确认。专家库成立流程如下: (一)各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上述条件进行筛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单位同意后由各级卫生健康委逐级审核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及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申请专家经单位同意后直接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党组会议研究审议。按工作程序,各地推荐人员名单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三)确定专家库成员名单。对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人员开展培训、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条 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专家职责: (一)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分析研究,为制定基层卫生健康各项政策提供支持,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的指导、技术帮扶、评价、评估、评审等; (四)参与基层卫生健康相关标准和工作规范的制定等; (五)参与基层卫生健康培训、宣传工作; (六)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第三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获得专家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工作信息; (二)参加必要的培训和交流机会; (三)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劳务报酬; (四)其他因专家工作需要必须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从事专家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 (二)严格遵守专家管理和工作相关规定; (三)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大局; (四)积极提出有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在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根据专家及其单位意见,对相应专家库专家提出续聘意见重新审批后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专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发布专家选聘通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经本人单位同意后可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与第八条一致。(已退休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中止专家资格并解聘: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本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术失范的; (五)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专家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价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查实,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全区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专家选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委在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相关监测评价工作时可共享专家库资源。专家使用单位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在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一定比例专家。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jw.xinjiang.gov.cn/hfpc/jcylws/202412/cf13d77b45b1489f9407e399fc226f8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