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
一、收取精神病护理费后重复收取级别护理费。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住院期间收取“精神科监护”项目费用时,不应再收取“狂躁型精神病护理”项目费用。
三、收取“精神科监护费”费用时重复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项目费用。
四、收取“行为观察和治疗”时重复收取“行为矫正治疗”。
五、非“精神分裂症”且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收取“精神科监护”项目。
六、非精神科收取精神科病床加收。
原文链接:http://btybj.xjbt.gov.cn/c/2024-11-22/8368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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