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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等8家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拟定结论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9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对2024年申请评审的8家妇幼保健机构(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本周期复评、其他7家妇幼保健机构首次评审)进行了现场评审,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第1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评审拟定结论公示如下:

  一、通过评审的机构

  中卫市妇幼保健院、固原市妇幼保健院达到评审标准,确定为“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对评审反映出的问题给予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期满后向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委组织专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合格后正式发文。

  二、限期整改的机构

  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给予为期6个月的整改;石嘴山市妇幼保健院、吴忠市妇幼保健院和贺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给予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满后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我委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合格的,作出正式评审结论;复核不合格的,延长整改时限。

  三、未通过评审的机构

  平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武市妇幼保健院。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5日,在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拟定结论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联系电话:妇幼处 0951-5026947

  电子邮箱:nx502@163.com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xwzx_279/tzgg/202411/t20241129_4744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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