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通报的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新疆医药企业案源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况予以公告(详情见附件)。
附件:公告2024年4号—关于自治区2024年第一季度案源相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结果的公告(附件)
电话:0991-88021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tzgg/202412/f1eb62c4c1c94013a67844ed36cb4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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