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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使用医保基金“五不可”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兵团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一、不可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不可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四、不可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五、不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温馨提示

  参保人如果违反规定,不仅要退回医保基金损失,还可能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12个月。

  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还将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btybj.xjbt.gov.cn/c/2024-10-31/83654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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